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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注协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浏览: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业经省注协第五届常务理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战略方针,全面提升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的力度,确立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竞争优势,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我省会计师行业的意见》(粤府办[2010]52号)、《广东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人才培养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德才兼备、品德为先的原则,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层推进,形成聚才、育才、用才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行业人才培养的目标: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广阔视野、战略思维的高级管理人才;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认可度的国际化人才;着力培养善于开拓新型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着力提高全省注册会计师执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 设立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支出。
第五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建立行业专业人才库,重点对行业优秀人才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六条 实行梯次化人才培养体系:根据中注协的人才发展战略,以省注协为支柱,会计师事务所为基础,国家会计学院为依托,高等院校为辅助,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以行业高级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和国际化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为基础,以行业后备人才培养为重要补充。
      第七条 建立系统化的高级管理人才培养模式,与国家会计学院等院校建立联合培养合作机制,对高级管理人才进行中长期系统培训。每年委托国家会计学院举办高级管理人才研修班,对高级管理人才进行专项培训或系列培训。
第八条 不定期选拔高级管理人才和优秀注册会计师赴境外考察、研修和培训,提升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国际交流能力。
      第九条 根据行业发展重点,建立分类别、专门化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选派优秀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举办的新业务培训课程,聘请知名专家学者举办专门培训班。
      第十条 支持和指导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和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输送优秀注册会计师到境外实习,拓宽注册会计师境外培训的渠道。
      第十一条 鼓励注册会计师考取国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对考取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ACA)和香港注册会计师(QP)等境外资质的注册会计师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加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根据培训对象的层次和需求,按照职业道德教育课程和专业技术培训课程相结合、专业性课程和综合性课程相结合、专项培训课程和系列培训课程相结合、基础强化课程和知识更新课程相结合的原则,设计培训课程体系,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中注协的远程教育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市注协开展远程教育,扩大远程教育的覆盖面,提高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十四条 完善注册会计师远程异步教育培训模式,加强与国家会计学院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合作,引进高质量的培训课程,提高教学与培训效果,严格学员的学时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网络在线课堂,选择高质量的培训课程,放在省注协网站,供注册会计师随时进行在线学习。
      第十六条 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业务研讨、案例分析、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注册会计师的内部培训工作,完善对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工作的管理考核机制。
      第十七条 加强与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的合作,建立以院校为培养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实践为主渠道的注册会计师后备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为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引导院校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优秀人才。
      第十八条 建立行业人才培养服务平台,包括建立电子杂志、网上人才交流中心、数字化法规库等。
 
第三章  人才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行业专业人才培养信息库,对行业人才的培养进行跟踪管理,记录行业人才在学习、工作和学术等方面的成果和变化。
      第二十条 根据行业专业人才培养信息库,建立行业优秀人才管理和推荐机制。
      第二十一条 行业优秀人才指在工作、学习和学术等领域有突出表现的高级管理人才、领军人才、复合型人才、国际化人才、岗位能手、在全国专业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注册会计师等,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并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后专职在事务所工作满三年,身体健康;
      (三)近三年内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通报批评以上惩戒。
      第二十二条 行业优秀人才通过注册会计师自荐、事务所推荐、协会举荐、考试或考核等方式产生。
      第二十三条 对入选为行业优秀人才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公布名单,并优先推荐参加有关组织及专业活动:
      (一)推荐中注协或省注协专门(专业)委员会;
      (二)入选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库;
      (三)入选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师资;
      (四)参与行业协会的课题调研;
      (五)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和研讨会;
      (六)参与省注协组织的其他相关活动;
      (七)参政议政。
      第二十四条 入选优秀人才库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通报批评以上惩戒的,应退出优秀人才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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