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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粤注协函〔2015〕118号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31日 浏览: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充分利用与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行业发展和专业服务中的作用,我会起草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人员研究,并将书面修改意见于9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省注协监管部。

联系人:林翔;

联系电话:83063576,传真:020-83063575;

电子邮箱:GDLX@CICPA.ORG.CN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8月26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与注册会计师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资源,发挥专家在行业发展和专业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行业专家库的统一、规范、有序使用和管理,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专家库是为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日常监管、继续教育、审计理论和课题研究、咨询论证等行业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以及为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专业技术需求的个人提供专家服务而设立的专家资源库。

第三条 行业专家库遵循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

(一)集中管理。行业专家库的管理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由省注协秘书处统一归口管理。

(二)规范使用。专家的入库、审核、抽取、使用、更新等均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安全保密。专家使用涉及国家保密工作或事项的,专家的抽取结果及使用情况一律实行保密措施,确保行业专家库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 专家类别主要以与注册会计师专业领域相关的专业设定。行业专家库按专家熟悉的专业领域分类,包括执业质量检查类、审计理论研究类、管理会计类、企业年报审计类、非营利性组织审计类、农村审计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类、政府资金专项审计类、绩效评价类、司法会计鉴定类、证券相关业务类、涉税鉴证类、管理咨询类、其他新业务类等。

第五条 行业专家库应收录以下专家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学历学位、执业资格、职务职称、简历和近期证件照片等;(2)专业信息,包括熟悉专业领域、工作成就、学术成果、证书证件等;(3)分类信息;(4)专家入库信息;(5)使用考评情况;(6)证书管理信息。

第六条 省注协为每位入库专家颁发唯一编号的专家证书,证书的信息包括专家姓名、专家编号、发证机构、聘任时间、发证时间等,并加盖省注协公章。

第七条 行业专家库人数限定在150人以内。专家入库方式分为公开征集和省注协邀请两种方式。公开征集的,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申请人、推荐单位提出专家入库申请并提交个人信息资料;省注协邀请的,由省注协统一发出邀请函,经被邀请人同意并提交个人信息资料。省注协秘书处对专家个人信息资料进行审核。

第八条 拟入库专家先由省注协秘书处筛选审定,再提请省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予纳入行业专家库。

第九条 申请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专业特长;

(二)能够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申请入库管理咨询类的专家应在国内或省内大专院校从事企业管理教学科研或在大型管理咨询机构现职策划组织、管理咨询实际工作8年以上;

(四)熟悉法律和政策,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从事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

(五)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记录;

(六)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参加省注协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按时保质完成省注协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家入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明;

(三)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省注协团体会员、省注协内设部门和有专业技术需求的个人(以下统称使用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注协提出专家使用申请。省注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省注协秘书处进行专家抽取及通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的使用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原则,部分特别用途的专家可以采取定向选用的方式使用。专家按工作内容需要进行抽取,由使用方明确专家抽取类别及回避情形,省注协秘书处按照专家类别进行随机抽取。在随机抽取专家过程中,省注协秘书处必须派出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工作人员参加专家抽取工作。在随机抽取专家中,连续两次被抽中的专家,原则上在第三次抽取工作中暂停一次抽取。如有特殊需要,经省注协秘书处同意,使用方可以指定抽取特定的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后,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并进行确认。同意出席的专家达不到指定人数的,由省注协秘书处进行专家补抽和通知,直至达到指定人数为止。期间有专家临时退出或因故缺席的,使用方应及时告知省注协,由省注协安排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表的专家意见,属于专家个人专业意见。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报酬由使用方承担。专家报酬计算采取按日计算的方式,最小计算天数为半天。专家报酬标准参照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抽取使用的要求,参加使用方有关专项工作,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参与工作需要,依法依规从使用方获取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参加专家活动的劳动报酬;

(四)对行业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省注协或使用方的活动,并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省注协予以更新;

(四)协助、配合省注协对专家参与工作的监督及评价;

(五)不得从事损害省注协权益、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

(六)按规定对参与省注协或使用单位有关工作获取或掌握的相关政策、资料、数据及其他工作内容进行保密;

(七)同意公布相关个人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库的考评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专家使用实行考核制度,每次专家抽取使用后,按照“谁使用谁考核”的原则,由使用方按照省注协提供的考核指标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评价意见供省注协参考,经省注协秘书处审核后,作为专家个人信息内容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为省注协行业专家库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实施行业专家库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二)审核专家入库申请,负责办理有关登记、专家证书发放等工作手续;

(三)接受各使用方的专家使用申请,负责专家抽取及通知工作;

(四)对行业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和保管有关专家档案资料,落实专家资格审查和有关退出管理工作;

(五)行业专家库日常管理及资料维护;

(六)组织开展专家参与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行业专家库实行退出制度,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组织落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注协秘书处审定,对专家实行解聘:

(一)未履行相关工作责任或工作不力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

(三)连续三次不能参加相关工作的;

(四)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

(五)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个人职业道德出现问题,从事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

(八)年龄在70岁以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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