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0关注量 浏览量 1回答 0点赞 1个回答 专家回答 梁明伟 首先,我们要判断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其次,我们要判断销售中所收取款项是否属于应税金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与此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当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已发生的前提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需要缴纳增值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0个回答 网友回答 以上内容仅代表用户和专家的个人观点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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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要判断销售中所收取款项是否属于应税金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与此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当销售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已发生的前提下,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需要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