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处理答疑精选48问(上)
为更好地服务全省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开设“财税一点通”专栏,整理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权威渠道信息,聚焦大家工作、学习、执业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力求让政策易懂、让咨询便捷、让服务直达。
会计处理答疑精选48问(上)
1、问:(1)本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月底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然后再将“转出未交增值税”余额结转到“未交增值税”?(2)如果当月无销项,只有进项,月底是否需要将进项税额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2、问: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
答: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
3、问: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但这几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又启用了这两个科目。虽然企业和政府准则的核算内容不同,但对于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应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现在企业是否也可以重新启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呢?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4、问:我单位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计划奖励优秀办税人员,请问奖励给员工该做什么分录?已了解到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咨询了当地税务局办税人员免征个税。我单位收到返还做了分录,借银行,贷其他收益和应交税费销项税,并计提了城建税及附加。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奖励给办税人员时,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5、问:现在因为疫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按1%计算,所以我们在入账的时候是按1% 确认的不含税收入及销项税额。但在1季度我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所以进行了减免,但是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免税额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的,那我们在将未交增值税确认至“其他收益”的时候是可以直接按账面确认的1%销项税额直接确认还是需要调整到与增值税申报表减免税额一致?
答:企业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进行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本答复仅适用于该问题所提供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类似问题仍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会计处理,不宜简单直接适用。
6、问:A公司是物流运输企业,发生事故导致客户(可能是最终收货人,即客户的客户)索赔,原准则下A公司将相应索赔扣除供应商赔偿、员工责任赔偿、保险赔偿后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新收入准则后,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将支付给客户的索赔款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供应商赔偿作为主营业成本的抵减项处理,那么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和员工责任赔偿该如何处理?是作为业务收入补偿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成本的补偿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将保险理赔视为单独事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您提问问题所描述的因发生事故导致的向客户赔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九条的应付客户对价。
7、问:企业代扣代缴支付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哪个项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列示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8、问:如果一个企业集团的成员中,既有一般企业,也有金融企业;既有盈利组织,也有非盈利组织(比如非盈利的医院、学校等),那么其合并报表应该用格式呢?是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规定的格式为基础吗?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本通知附件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涵盖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以金融企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应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结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后编制。
9、问:执行认缴制后的注册资本,在股东实际缴付前,应该怎样进行的账务处理?是否参考证监会2020年11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另外,被投资方呢?“二、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答:企业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综合考虑投资方的权利等事实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0、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指引中“净额法下,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这句话,补助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前期已提的折旧需要调整吗?
答: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您的问题未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11、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请问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是否需要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第一项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12、问:公司支付给税务局和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现金流量分别是什么?
答:针对您所提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的工会经费,应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列示。
13、问:按照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购进货物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次月冲红退款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直接冲减进项税处理?是:错: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还是:错: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答:针对您背景中所提问题,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14、问:1、根据最新租赁准则要求,针对房屋建筑物,出租人经营租出的,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2、针对房屋建筑物,在租赁准则特殊租赁业务——售后租回中,属于销售的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但是出租人作为经营租赁核算时,针对该房屋建筑物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和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5、问:基金管理公司一级会计科目设置应参考哪个政策法规文件?
答:基金管理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的要求设置科目。
16、问:因对方资金困难,我司有笔债权确认无法回收,客户以自有房产抵债,房产发票金额小于对方欠款金额,不过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变更后双方货款两清,房屋价款与债权间的差额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7、问:我公司按照政府发布的文件,预计按照本年销售数量可以获得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按照往年经验预计在明年8月做出公示,明年10月收到款项,请问,我司在什么时点确认该笔其他收益,是计入本年利润,还是明年的利润?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18、问:应交增值税下设进项税、销项税、转出进项税等专栏(三级科目)是否需要按月结转?如果按月不需要结转,年末需要结转吗?
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19、问:福利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持续稳定,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但是否属于与公司正常业务相关的政府补助?怎么判断与公司正常业务的相关性?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20、问:1.若本月无销项税额(无应纳税额),但是有可抵扣进项税额时,此时是否需要进行加计抵减的计提,如需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否只在实际抵扣应纳税额时,才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3.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否需要每月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每月计提(无论是否应纳税额是否为零),如需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4.若加计抵减需要每月计提,那若政策结束时,存在的未抵扣加计税额如何冲销?
答: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1、问: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纳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的政策。会计账务处理是先全额计提再将减免的税款转入其他收益,还是直接按减半后的金额计提?
答:根据您所提供的背景信息,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本答复仅适用于该问题所提供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类似问题仍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会计处理,不宜简单直接适用。
22、问: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金融工具核算准备范围?人行对结构性存款的规定有两类:一类分为存款(银行吸收的产品);另一类分为金融工具(机构单位之间的金融企契约)。那么对于符合存款分类的结构性存款(银行吸收的产品),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那么企业在国有银行的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是按存款进行会计核算?还是作为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核算?
答: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23、问:母公司外派员工来子公司担任管理层处理日常事务,关于工资含社保支付给母公司,该笔支出列支为应付职工薪酬还是管理费用劳务费?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第三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外派到本公司的员工工资支出应列入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24、问:目前银行抵债资产 是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还是《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原管理办法规定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为:贷款本金+表内利息;而新准则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取得实物资产,需按原贷款公允价值入账,此外还有相关损益的处理都有所区别。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第六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债权人和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受让包括现金在内的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量。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非金融资产时,应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受让资产的其他成本作为受让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其他部门。
转自:新理财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