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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撤销潮州湘桥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8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当事人:潮州湘桥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4572901241

地址:潮州市环城西路建和里 10号 101室

一、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号)的有关规定,我厅于 2024年 7月 24日向你所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责令不符合存续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整改的通知》(粤财会函〔2024〕13号),要求你所收到通知后 60个工作日内就未持续符合执业存续条件的有关事项进行整改。截至整改期满,经我厅核实,你所符合规定的合伙人数量不足 2人,仍未达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

本机关于 2025年 12月 29 日向你所送达了《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告知书》(粤财会函〔2025〕28号),告知了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并告知相关权利。

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请你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0日后,向我厅或潮州市财政局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如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并应当自执业许可被撤销之日起 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联系地址:广州市北京路 376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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