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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粤财会函〔2026〕4号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7日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6〕8号,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主动公开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2025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2025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由各会计师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acc.mof.gov.cn,以下简称统一监管平台),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报备时间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格式见附件1),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2)。

  (二)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5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请按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备”模块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并按提示要求上传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3)。

  (五)自查自纠情况。

  1.在自查自纠事项报备中,需提醒说明的有3项事项。一是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可于2026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6年5月31日前提交。二是事务所按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备”模块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三是在按系统提示填报完整自查自纠内容后,从系统导出表格进行签名盖章,以签名盖章的表格形成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

  2.事务所需补充提交内容。事务所需在统一监管平台“基本信息报备”-“自查自纠报备”-“其他信息报备”中的“事务所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方面”模块中进行补充提交:一是事务所诚信建设工作情况;二是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1)诚信建设工作情况。①连续五年从某一非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事务所收入超过30%的客户名单、收费金额以及为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措施。②连续两年从某一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事务所收入超过15%的客户名单、收费金额以及为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措施。③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名单,公众利益实体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师名单及其连续审计年数。④为某一审计客户同时提供非证券服务的客户名单、非鉴证服务类型以及为将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措施。

  (2)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事务所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指导性框架》建立的各项制度或相关资料文本(此项内容仅需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填报)。

  (六)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境外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情况”请及时在相应模块进行报备)。

  (七)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如从事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特定义务,应勾选对应业务类型,并详细说明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八)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相关信息备案情况。

  (九)2025年度被审计单位执行会计准则制度情况(该条为新增报备内容)。

  (十)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25年1月1日至报备日)。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工时收费信息。事务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工时收费信息表》(附件4),盖章版和可编辑版表格提交至“事务所信息报备”-“相关附件表”中的“其他补充资料”模块。

  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和自查自纠报告(该两项报告仅总所提交)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格式见附件5)。

  (二)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三)2025年度经营情况。

  (四)一体化管理情况。

  (五)分所从业人员工时收费信息。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工时收费信息表》(附件4),盖章版和可编辑版表格提交至“事务所信息报备”-“相关附件表”中的“其他补充资料”模块。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将其作为梳理相关制度执行、提升内部治理(一体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真实准确反映情况。各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核报备材料,严格把关,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报备时,须确保本所报备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当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文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对于未按时、未认真填报报备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广东省财政厅将责令限期补交报备材料、约谈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并视补交报备材料和约谈情况组织核查。

  (三)本次报备工作由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具体负责。省注协将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网上报备材料与统一监管平台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有误,将退回会计师事务所重新上报。同时,省注协将不定期公布尚未完成报备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各地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协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6月12日前,省注协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由省财政厅(会计处)总结分析全省情况形成行业管理报告,于6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四)报备期间,报备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报备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省注协会员部联系,联系电话:020-83063710、83063569,电子邮箱:gdzc@cicpa.org.cn。统一监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61965750。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格式)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格式)

3.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年度自评报告(格式)

4.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工时收费信息表

5.会计师事务所分所2025年度报备情况简要说明(格式)

广东省财政厅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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