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黑名单会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黑名单会员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9月9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黑名单会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暂不适用深圳地区会员,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黑名单会员是指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省注协行业惩戒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行业监管的会员。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受到行业惩戒,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年度黑名单:

(一)3年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二)3年内受到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公开谴责惩戒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三)3年内受到行业协会通报批评惩戒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四)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责令书面检讨惩戒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五)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强制培训惩戒的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存在以下不诚信行为之一的,列入年度黑名单。

(一)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行业监管,不配合省注协组织行业检查行为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二)在注册或任职资格年检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未按时缴纳会费(团体会员费或个人会员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合法、客观、公正执业情形并经核实的,如纳入金融机构等业务限制范围等。

第三章 确定程序

第六条 黑名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每年1月底前由省注协秘书处监管部会同会员部提出年度黑名单初步意见,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拟新增列入“黑名单”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违规行为属第四条第(一)至(五)款所列情形的,按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办法》,自惩戒决定生效日起自动列入年度黑名单。

(二)对拟新增列入“黑名单”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违规行为属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年度黑名单。

第七条 年度内发生的其他增减、变更“黑名单”事项,提交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省注协对黑名单会员采取约谈、强化培训、注册会计师现场年检、分类信息公开等方式进行加强管理。

第九条 对列入年度黑名单的注册会计师及在年度黑名单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采取到省注协现场年检的方式进行任职资格年检。

第十条 对列入年度黑名单的注册会计师及在年度黑名单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采取集中面授的方式对其进行后续教育,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 对列入年度黑名单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不良执业信息,省注协根据会员所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类别,采取分类公开的方式,向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方提供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关信息,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以及选取服务单位的参考。

(一)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所列情形的,其不良执业信息依法依章依规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

(二)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存在第四条第(四)、(五)所列情形的,其不良执业信息依申请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公开,不对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方公开。

第十二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会员,在行业评先评优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解除、撤销

第十三条 黑名单会员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省注协秘书处相关部门依职责范围,提请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在年度名单中除名,重新修订年度名单。

(一)期满自动解除的;

(二)由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自行申请,并经专家组核查,被列入名单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已就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执业质量得到显著提高的;

(三)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属于其他可以解除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注协工作人员对本办法加强黑名单会员管理方式及年度名单内容应当履行保密职责,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