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制度

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粤注协〔2016〕22号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4日 浏览: 字体: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修订)》经2016年1月18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2月3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及时跟踪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业务信息和动态,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防范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根据本办法依托本省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防伪报备系统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科学化、便捷化、精准化原则,抓住大数据发展的重要机遇,通过挖掘大数据信息价值,主动融入市场,打破地域限制,实现我省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跃升。

第四条 鉴证业务报告使用防伪编号仅证明鉴证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省注协不承担鉴证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事务所或分所,到广东省行政区域执业的外省市事务所或分所(以下简称省外事务所)。

深圳地区的事务所暂按省外事务所办理。

第二章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省注协建立事务所报备员管理制度,事务所业务报备员必须经省注协统一培训方能上岗。

第七条 事务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开展的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及其他业务均应进行业务防伪报备。

第八条 事务所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进行业务防伪报备,应当由报备员负责办理。

第九条 事务所应真实完整录入相关报备信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为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第一责任人,对事务所上报的相关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事务所进行业务防伪报备采用网上实时报备方式。省内各事务所应当在业务完成出具业务报告前,统一采用密码与密钥(或数字证书)的方式登录省或地级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实时录入有关业务信息,获取防伪编号及防伪条形码。

第十一条 事务所应将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条形码的报告封面附加在出具业务报告书的首页。

第十二条 省外事务所首次到广东省执业的,可到业务所在地级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防伪报备手续,并接受当地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外事务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防伪报备手续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首次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应登陆“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并向市注协提交以下材料:

1.事务所委托书;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复印件;

4.经办业务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该所在当地合法注册,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确认该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姓名、注册会计师名单。

(二)办理防伪报备手续时,应向市注协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

2.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3.本次业务收入发票复印件;

4.出具的报告复印件(含附表);

5.业务所在地市注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事务所公章。

第十四条 省内事务所报备时,若需接受业务所在地注协审核的,则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上传以下资料或将原件送业务所在地注协审核。

(一)书面申请;

(二)业务约定书;

(三)客户相关业务报告及报表;

(四)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事务所终止时,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 “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注销系统账号及收回密钥。

第十六条 省注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向有关行政管理等部门提供事务所的相关业务防伪报备信息。

第十七条 业务报告使用者及第三方公众,可通过省注协网站“业务报告防伪查询系统”查询业务报告报备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业务报告报备数据的修正与撤销

第十八条 事务所录入报备的主要核心信息需要修改的,应向省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申请修正报备信息的原因,报省注协审核后由省注协修正。

第十九条 事务所将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编号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经市注协初审无误后报省注协审核撤销。

第四章 异常报备情形的处理或处罚

第二十条 省注协对“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的有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存在异常报备情形的事务所,给予书面提醒或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在业务防伪报备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省注协给予书面提醒:

(一)业务报备数据存在较多错漏的;

(二)出具报告数量异常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书面提醒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事务所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事务所通过提交相关材料到市注协进行人工审核报备:

(一)通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报告防伪编号的;

(二)将同一防伪编号用于不同内容报告的;

(三)存在长期低于成本或使用不正当手段低价承接业务的;

(四)存在报备异常情况,经书面提醒仍不予改正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自动报备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出具鉴证业务报告未录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或者录入报备数据异常的,省注协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列为当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并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交协会惩戒委员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采取虚报、漏报、错报等方式录入报备信息,逃避省注协日常监管的,视其情节轻重提交惩戒委员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粤注协〔2013〕15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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