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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协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注协〔2015〕59号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浏览: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15年5月25日经省注协五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讯方式)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6月8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设立注册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省注协理事会下设负责指导注册管理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二章  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草拟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资格进行评审。

 

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8名,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原则上由省注协常务理事或理事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审计界的专家学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省、市注协秘书处有关人员担任,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注册会计师应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务,执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

  (二)会计、审计界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三)热心省注协工作,愿意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服务。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由秘书处提出人选,经理事会审议批准聘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有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的条件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任期内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和行业惩戒的,由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委员会运作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省注协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各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11名委员组成,其中省、市注协秘书处委员4名,其他方面委员7名采取随机抽取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实施每月工作小组轮席制度。在注册委员会闭会的月份,由工作小组当席,对秘书处提交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事项提供专家审定意见。工作小组通过的事项在下一期的注册委员会会议予以追认通过。

第十三条 工作小组成员由3至5名委员组成,随机抽取,每人每年不少于一次当席。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应出席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议事项应充分讨论,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作书面记录,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名,由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3次缺席会议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申请人信息材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与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利益相关的事项时,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说明情况,申请回避。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在省注协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注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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