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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注册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浏览: 字体:
1、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⑵《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第25号令);
  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规定》。
    2、注册会计师申请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⑴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⑵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⑶具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3、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资料:
    ⑴《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⑵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考核、认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证明;
    ⑶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附表2);
  ⑷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⑸事务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和本省跨市申请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
  ⑺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⑻申请人近期免冠小一寸蓝底相片两张。
以上相关材料请备原件,现场办理注册申请需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4、办理程序:
    ⑴受理注册申请单位: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 粤财大厦17、18楼
    ⑵办理注册申请时间:逢单月1—7日办公时间(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顺延):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
    ⑶申请人通过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协提出申请,由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指派专人直接将申请材料上报省注协。省注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⑷省注协出具加盖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受理情况书面凭证》。
  ⑸省注协对注册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姓名、所在事务所名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情况、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编号或考核文号等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⑹省注协对注册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协秘书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⑺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并告知注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⑻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后,将给注册申请人发放注册会计师证书,发放证书的具体时间在省注协网站公布,准予注册申请人所在事务所指派专人,凭《注册会计师注册受理情况书面凭证》到省注协统一领取证书。
    ⑼省注协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及注册会计师注册报备表抄送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省注协网站公告。
 
注意:注册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注册材料的同时必须登陆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申请,其操作步骤见省注协网站“会员管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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